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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龔茂雄
被上訴人 龔書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7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2萬666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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