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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邱秋湧
訴訟代理人 蘇琬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建勲間假處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訴外人傅金碧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聲請人曾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裁定准予救助,有該院111年度救字第22號卷可稽。
相對人於本案訴訟第一審判決後,上訴本院(聲請人請求傅金碧給付金錢部分受敗訴判決,未據上訴),上該訴訟救助之效力,亦及於上訴審及假處分,則聲請人就本案訴訟之假處分,再向本院重複聲請救助,自無實益,應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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