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8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3,上,130,20240802,1 快速前往 主 文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30號上訴人潘秀勤被上訴人曾倍慧曾士誠曾莘淼共同訴訟代理人李衣婷律師陳惠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蔡佳君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