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3,上,130,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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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30號
上訴人潘秀勤
被上訴人曾倍慧
曾士誠
曾莘淼
共同
訴訟代理人李衣婷律師
陳惠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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