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8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3,上易,59,20240830,1 快速前往 主 文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59號上訴人陳正一訴訟代理人呂郁斌律師上訴人黃朝慶訴訟代理人黃有衡律師陳倩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葉姿敏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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