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3,再易,3,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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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3號
再審原告 鄭淑靈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潘淑媛間清償債務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70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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