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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8號
抗 告 人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相 對 人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
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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