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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5號
抗 告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凡順投資有
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本院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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