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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吳平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97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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