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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江西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再
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
第1號駁回再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
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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