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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號
上 訴 人 安聯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共 同
訴訟 代 理人 黃錫耀律師
周中臣律師
上 訴 人 戊○○
訴訟 代 理人 林伯祥律師
複 代 理 人 王銘鈺律師
被 上 訴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8年2 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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