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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吳洪省
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律師
蔡明哲律師
被 上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11月7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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