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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安泰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文淑律師
戴仲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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