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7,重上,30,201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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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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