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7,重上,53,2009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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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被上訴人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李宗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定於民國98年10月1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98年9 月30日前,提出經整理後記載完全之總書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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