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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 上 訴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追 加 被告 江廈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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