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被上訴人 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訂於民國99年4 月8 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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