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8,上易,171,2009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 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