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8,上,12,200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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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訴人 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景熙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13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4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張明振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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