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高雄市小港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律師
被上訴人 巳○○
戌○○
兼訴訟代理人 亥○○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辛○○
子○○
丑○○
申○○○
寅○○
兼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壬○○
己○○○
兼訴訟代理人 癸○○
被上訴人 辰○○
卯○○
兼訴訟代理人 天○○
被上訴人 午○○
丙○○
甲○○
3樓之1
乙○○
丁○○
上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被上訴人 酉○○○ 住高雄市小港區○○○路10號
兼訴訟代理人 未○○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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