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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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