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8,重上更(一),12,2010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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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岡船務代理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健彥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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