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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7 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白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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