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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丙○○
辛○○
戊○○
丁○○
庚○○
被上訴人 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上訴人甲○○等7 人與被上訴人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各應徵如附表所示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附表:
┌─────┬──────────────┬─────────┐
│ 姓 名 │ 訴 訟 標 的 金 額 │ 第三審裁判費金額 │
│ │ (單位:新台幣) │ (單位:新台幣) │
├─────┼──────────────┼─────────┤
│ 甲 ○ ○ │ 467,836元 │ 7,605元 │
├─────┼──────────────┼─────────┤
│ 丙 ○ ○ │ 711,704元 │ 11,730元 │
├─────┼──────────────┼─────────┤
│ 丁 ○ ○ │ 912,036元 │ 15,030元 │
├─────┼──────────────┼─────────┤
│ 戊 ○ ○ │ 535,918元 │ 8,760元 │
├─────┼──────────────┼─────────┤
│ 乙 ○ ○ │ 112,441元 │ 1,830元 │
├─────┼──────────────┼─────────┤
│ 辛 ○ ○ │ 108,029元 │ 1,665元 │
├─────┼──────────────┼─────────┤
│ 庚 ○ ○ │ 656,071元 │ 10,7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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