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8,上,29,2009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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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9號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林澂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乙○○等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上訴人甲○○○與上訴人乙○○等間共有坐落高雄縣鳥松鄉○○段722 、724 地號土地,因依仁武地政事務所複丈分割成果圖,各共有人分割取得土地位置不同,市價或有差異,且分得土地面積互有增減,須鑑定上開土地市價,確定各應找補金額,訴訟始能進行。

經委由太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鑑定費用為新台幣5 萬元,本院先前定期命上訴人逕向該事務所(地址:高雄市三民區○○○路70號4 樓)預為繳納,已逾期,上訴人迄今未為繳納。

請被上訴人於文到7 日內墊支逕向該事務所墊納,向本院陳報。

如不為墊支,將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果。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張明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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