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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黃榮作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民國99年4 月9 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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