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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被 上訴 人 丙○○
丁○○
兼上列2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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