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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丁○○
被上訴人 台南縣鹽水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4 月6 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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