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戊○○
被上訴人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99年4 月1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白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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