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98,勞再易,1,20090924,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丙○○
之4號
再審被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揚申交通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複代理人 吳忠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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