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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易字第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茲定於民國98年3 月18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炫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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