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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麗珍律師
被上訴人 吳素香即蔡有傳之遺產管理人
參 加 人 丙○○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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