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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中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誠
上 訴 人 何惠山
林振維
陳美芳
潘文蘭
梁文明
楊雯娟(楊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楊張魯(楊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楊雯鈴(楊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楊耀宗(楊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楊耀進(楊明色之承受訴訟人)
郭敦貴
鄭宗霖
李秋慧
李順良
梁靜玉
卓慧姍
吳雪慧
郭麗君
陳正鑫
共同送達代收人劉文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均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另如附表所示之何惠山等人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等訴訟標的價額及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上訴金額 │應繳裁判費 │
├──┼────┼───────┼───────┤
│ 1 │何惠山 │350,232元 │ 5,790元 │
├──┼────┼───────┼───────┤
│ 2 │林振維 │341,681元 │ 5,625元 │
├──┼────┼───────┼───────┤
│ 3 │陳美芳 │373,381元 │ 6,120元 │
├──┼────┼───────┼───────┤
│ 4 │潘文蘭 │368,170元 │ 5,955元 │
├──┼────┼───────┼───────┤
│ 5 │梁文明 │349,094元 │ 5,625元 │
├──┼────┼───────┼───────┤
│ │楊張魯 │356,376元 │ │
│ │楊雯娟 │ │ 5,790元 │
│ 6 │楊雯鈴 │ │ │
│ │楊耀宗 │ │ │
│ │楊耀進 (│ │ │
│ │楊明色之│ │ │
│ │承受訴訟│ │ │
│ │人) │ │ │
├──┼────┼───────┼───────┤
│ 7 │郭敦貴 │356,683元 │ 5,790元 │
├──┼────┼───────┼───────┤
│ 8 │鄭宗霖 │369,600元 │ 5,955元 │
├──┼────┼───────┼───────┤
│ 9 │李秋慧 │363,140元 │ 5,955元 │
├──┼────┼───────┼───────┤
│10 │李順良 │339,391元 │ 5,460元 │
├──┼────┼───────┼───────┤
│11 │梁靜玉 │425,139元 │ 6,945元 │
├──┼────┼───────┼───────┤
│12 │卓慧珊 │454,471元 │ 7,440元 │
├──┼────┼───────┼───────┤
│13 │吳雪慧 │420,658元 │ 6,945元 │
├──┼────┼───────┼───────┤
│14 │郭麗君 │413,508元 │ 6,780元 │
├──┼────┼───────┼───────┤
│15 │陳正鑫 │593,282元 │ 9,750元 │
├──┴────┴───────┴───────┤
│ 單位:新臺幣(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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