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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057號
原 告 大運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碧玉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05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規定準用簡易程序。同法第236之2第3項刪除前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除第241條之1規定外,準用第三編規定。
而刪除理由為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原則上與第三編相同,體例上回歸各編適用即可。
是以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上訴仍準用簡易程序適用第三編規定。
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057號行政訴訟判決不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且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楊詠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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