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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1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怡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15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吳 文 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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