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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400號
原 告 林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交通裁決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院內查詢單等在卷可佐,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明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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