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KSTA,112,交,1424,2024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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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1424號
原 告 沈碧桃

指定送達地址:嘉義市○區○○路0段00 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所為112年度交字第142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並未繳納抗告費用。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郭書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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