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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658號
原 告 鄭進興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訴訟代理人 周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12年12月12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27日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在花園夜市載客時,因有「計程車駕駛人,故意繞道行駛」之違規行為,違警在112年9月13日製單舉發,被告於112年12月12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以南市交裁字第78-SX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900元(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要旨及聲明:乘客說要到湖美街,原告是依照乘客指引路線行駛,未故意繞道,乘客還不付錢,連警察都覺得原告很辛苦。
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乘客是表明欲前往湖美汽車旅館,因認原告有繞道行為提出陳情。
從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可見原行駛民權路四段行經湖美街或西湖街時可以直接轉頂美三街,但卻繞行中華西路,有違規行為甚明。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從GOOGLE地圖足見花園夜市至湖美汽車旅館依行駛路線不同約2.2至2.8公里(卷第129頁)。
原告於訪談紀錄中陳述其從海安路南向一路右轉臨安路、民權路、湖美街後至湖美汽車旅館里程數5.5公里(卷第160頁)。
再從系爭車輛行車紀錄器可見自花園夜市載客後沿海安路轉至臨安路、民權路行駛至湖美街後,又轉至湖美一街、西湖街,右轉接中華西路後再迴轉到達湖美汽車旅館約5.5公里,有GOOGLE地圖可參(卷第129至140頁)。
是客觀上系爭車輛於上開時間自花園夜市行至湖美汽車旅館行經上開各路段共5.5公里之事實,堪予認定。
㈡原告固主張乘客說要到湖美街,其係依指示行駛,到湖美街乘客才說不是這裡是湖美汽車旅館云云。
惟觀諸採證光碟,其影片時間10:10沿民權路四段行至湖美一街路口時「(原告:再過去一條齁)(乘客:我不知道)(原告:7-11那一條,湖美)」嗣右轉湖美街後10:30至10:59間「(原告:大哥直直走嗎?)(乘客:汽車旅館捏)(原告:你要講,我以為你要去湖美街,那是大路,要從那邊出去,還沒開進來你就要說)(乘客:我們不是這裡的人)」。
爾後系爭車輛右轉湖美一街後右轉西湖街,駛越頂美三街路口後行至中華西路口停等紅燈,此時湖美汽車旅館位於中華西路左側方向。
13:35至14:02「(女乘客:對面是不是)(乘客:路邊那間)(原告:那個不是湖美,湖美在路邊而已,巷內看不出來,要開出來才看得清楚)」。
綠燈亮起後系爭車輛右轉中華西路,並經過1個該時段已可左轉彎迴轉之路口後14:25「(原告:都在這條路上)(乘客:在巷子裡)(原告:我知道,他外面有牌子寫湖美)(乘客:後面吧)(原告:後面對啦)」,並同時變換至內側車道,於右轉中華西路之第二個路口左轉彎迴轉後,才行駛至湖美汽車旅館。
㈢上開影片未錄攝到乘客上車前或上車時告知原告目的地之相關事證,但從在轉至西湖街前之對話可見原告詢問是否在便利商店那裡的湖美,足認原告此前主觀上認以湖美街為目的地。
惟轉入湖美街後乘客已明顯表達欲前往汽車旅館,原告表示位於大路,要從那邊出去等語,堪認原告對於湖美汽車旅館地理位置已有認識。
原告未在較近之頂美三街左轉,反駛至中華西路口時表示要開出來看清楚,隨後雖因有中央分隔島之故西湖街僅能右轉中華西路,惟原告本可在右轉中華西路第1個路口旋即迴轉,仍繼續行駛至次一路口迴轉。
衡以原告既對湖美汽車旅館地理位置有所認知,且其以駕車為職業就其職業地區路線應有一定認識,原告在知悉目的地為湖美汽車旅館後未轉入頂美三街,反而右轉中華西路後復未在第1個路口隨即迴轉,堪認原告有繞路故意,被告據此作成裁罰處分應無違誤。
㈣被告適用處罰條例第38條第2項,並衡量原告於應到期限內到案,依裁罰基準表作成原處分並無違誤。
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楊詠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附錄應適用之法令: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第2項:「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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