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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6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進興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本院112年度交字165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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