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旭騰(原名陳智暄)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許綺佑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6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民國112年12月19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67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9日發生合法送達上訴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院內查詢單、答詢表等件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上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 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