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KSTA,112,交,488,2024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之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488號判決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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