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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茂志
應受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 000號信箱
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48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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