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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6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光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676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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