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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70號
原 告 陳旭騰即陳智暄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32-B00000000-0),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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