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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712號
上訴人
即原告巫靜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712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原判決並非全部對上訴人不利,上訴人應陳明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正確聲明。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及正確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9日
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9日
書記官洪儀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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