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KSTA,112,交,73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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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732號
原 告 黃士銘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許綺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5月11日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交字第262號分案受理後,因組織調整,移由本院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下午5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與凱旋二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時,因「紅燈右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當場目睹並錄影存證後,填掣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號違規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

原告收受系爭舉發通知單後,未於期限內到案及提出陳述,被告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於112年5月11日開立高市交裁字第32-B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裁決書處罰主文欄第二項業經被告於依職權撤銷,依行政訴訟法第237之4條第3項規定,此部分依法視為撤回起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本院卷第18、65頁)。

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案發時地經警察攔停時,已遵囑停車配合員警接受稽查,惟因當時停車處所位於路邊工地,正值下班時段,妨礙其他眾多機車通行,加上正急於將小孩送至診所參加復健,且剛確診完,體力不支,母親又癌末重病(112年4月6日過世),精神壓力大,故詢問員警是否有錄下違規事實,經警察給予肯定回覆後,遂向警察表示原告很累了,可不可以將紅單直接寄給原告即可,原告要先行離去,但警察仍堅持繼續現場開紅單,但原告以為稽查現場因嚴重妨礙交通,有引起交通事故之危險,實不宜當場舉發,且已經警察以密錄器錄影存證,由警察逕行舉發寄送紅單即可,且原告告知欲離去時,警察並未告知倘離去將構成不服稽查取締而逃逸之違規行為,致使原告於無違法認知之情況下,以為已停車接受警察稽查而離去。

原告事後收到2封交通違規掛號信,有電話詢問派出所員警,要求原告提出申訴,但因母親癌末病重,於4月6日過世,實無心力去申訴。

原告認知拒絕攔查逃逸是很嚴重的事,但原告當時已停下接受稽查,確知將受舉發,僅因體力不支等前述事由先行離開,並不知會構成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經檢視員警職務報告略以:「職於111年11月15日17時20分於五福一路與凱旋二路口停等紅燈,遇原告紅燈右轉,尾隨攔停後,原告口氣極其不耐煩,並表示『剛確診康復,很累不是有錄影?你可以把紅單寄給我』後即駕車離去,全程均無出示任何身分證件可供確認身分。」



復經檢視採證影像可見,畫面時間17:19:56-員警於五福一路與凱旋二路口停等紅燈、17:20:25-凱旋二路仍為紅燈時原告駕車紅燈右轉往中正一路方向行駛、17:20:27-員警起駛尾隨原告、17:21:50-員警按鳴喇叭示意原告停車受檢(畫面可見車號為000-0000)、17:21:00-員警攔停原告、員警:「你剛剛紅燈右轉」、17:21:15-員警:「你載小孩,怎麼還這樣騎?」、17:21:16-原告:「剛確診完,很累,我想要休息」、17:21:26-員警:「你不能這樣騎,危險」、17:21:30-原告:「小朋友趕著上課」、17:21:32-員警:「好好,我寫快一點」,員警準備掣單、17:21:34-原告:「你直接寄給我,好不好啦?」、17:21:36-員警:「這沒辦法啦,現在就給你」、17:21:41-原告:「你有錄影,就直接寄給我就好了,可以嗎?」、17:21:44-原告:「我要走了,謝謝」,原告起駛、17:21:46-員警:「先生先生,等一下」,17:21:47-原告停下,原告:「寄給我啦」、17:22:00-原告:「寄給我不行嗎?」,17:22:05-原告:「不是有錄影?寄給我就好了」,原告騎車離去,…影片結束。

足見員警示意原告等待,將儘速掣發舉發違規通知單,並阻止原告騎車離去,然原告並未配合接受稽查出示身分證件供員警查驗就騎車離去,其主觀上確有拒絕接受稽查之故意,要屬明確,則本件員警舉發程序,並無任何違誤之處。

是原告於前揭時間、地點確有「達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被告據以裁處,洵無不合,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第7條之2第1項第4、7款: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4、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

…7、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第5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第2項)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4)第60條第1項前段: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㈡次按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要件,非僅著重於「逃逸」之行為,尚需合致其前提要件即「經公務員制止違規行為,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要件,方得成立本條之處罰規定,考其立法理由,係為有效遏阻違規被稽查取締者,不聽從執法者之制止而加速逃逸之行為,而所謂「逃逸」行為,即主觀上有認知遭值勤員警制止、攔停稽查卻不願聽從接受而出於己意所為客觀上未經值勤員警同意逕自離去之行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67號判決參照),合先敘明。

㈢經查,被告辯稱原告有事實概要欄所載之紅燈右轉交通違規行為,以及經警察攔停後,未經警察同意即自行離去一節,固據被告提出系爭舉發通知單、違規歷史資料查詢報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12年8月23日高郵字第1129502039號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簽收(收據)清單、原處分、送達證書、舉發機關112年9月14日高市警苓分交字第11273768300號函、職務報告、現場照片2張、112年8月11日高市警苓分交字第11273704300號函、112年8月8日高市警苓分交字第11273348500號函、機車車籍查詢、繳費查詢報表等為證,經核無誤,且本院於112年12月5日下午2時30分許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其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當日調查證據筆錄、勘驗截圖說明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7-74頁、第79-84頁),足認原告因紅燈右轉行為遭員警攔停時,曾停車接受警察調查,但於警察製發舉發單之前,即向警察表明可直接寄送紅單,因感疲累先行離去等情,堪以認定。

㈣本件爭執要旨在於:原告已接受警察攔停而停車受檢,但受檢過程因身體疲累,於詢問警察是否已以密錄器錄下違規事實獲得肯定答覆後,即要求警察逕行舉發寄送紅單即可,未經警察允許,先行離去,是否構成「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行為」?㈤經查,原告自認有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並已繳清罰鍰完畢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又查,⑴本件案發當時,原告因上開紅燈右轉之違規行為經警察攔停後,即遵囑於慢車道停車接受警察詢問,然攔停位置位於慢車道上設有護欄之施工路段旁,未施工路段前後並有自小客車停放路邊,故原告與警察係在慢車道上以併排停車之方式,進行稽查之執行,而當時恰逢17時21分左右之下班時段,錄影畫面可見有眾多之機車騎士行經系爭攔停處所時,需繞過原告及警察,有採證影片之截圖在卷可查(本院卷第85-86頁),足認現場係不宜攔停舉發之處,警察如發現原告確有違規行為且經錄影存證,依法自得逕行舉發,並無攔停舉發之必要。

原告以攔停處所嚴重影響交通,有礙安全為由,要求警察錄影存證後逕行舉發,於法無違。

⑵警察依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固得執行任意性稽查,然仍應注意是否有不能或不宜攔停當場舉發之情形,而以逕行舉發代之。

本件稽查現場有礙交通安全,已如前述,原告要求逕行舉發代替現場舉發,於法並非無據。

⑶又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前段所謂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係指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倘駕駛人已停車接受稽查,然於個人身體不適及稽查現場因交通安全問題不適宜當場開單舉發,且駕駛人確認警察已錄影存證,可查明駕駛人(同車主)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後,向警察表明願意接受開單處罰,請逕行郵寄紅單(即舉發單)至車籍地址,縱使未經警察同意自行離去,亦難謂有拒絕稽查而逃逸之故意。

被告雖辯稱原告未經警察同意即離去,構成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前段之違規行為云云。

然按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要件,非僅著重於「逃逸」之行為,尚需合致其前提要件即「經公務員制止違規行為,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要件,方得成立本條之處罰規定,考其立法理由,係為有效遏阻違規被稽查取締者,不聽從執法者之制止而加速逃逸之行為,而所謂「逃逸」行為,即主觀上有認知遭值勤員警制止、攔停接受稽查卻不願聽從接受而出於己意所為客觀上未經值勤員警同意逕自離去之行為等情,固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167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

然所謂不聽從執法者之制止而加速逃逸,應係指為逃避稽查身分而不聽從警察指揮自行離去之行為。

然查,採證光碟顯示,舉發警察攔下原告後之稽查過程中,並未先詢問原告姓名、身分證及電話、地址等事項,而係花費2分鐘之時間勸告原告勿違規,尤其搭載小孩云云,期間原告已重複表示很累了,多次請警察將紅單直接寄給原告(等同表示願意接受裁罰之意),此與一般駕駛人因違規行為拒絕接受稽查而未停車受檢逕自逃逸之行為,於客觀及主觀情節均有所不同。

況原告經警察攔停後已停車接受稽查,僅因身體不適,不耐久留,且攔停現場車輛眾多,原告與警察均係在現場以併排停車進行稽查,影響眾多機車通行,有礙交通安全,警察不宜攔停舉發,況原告確知警察已有蒐證錄影,並無閃避罰單之可能,而請警察寄發紅單,事後亦自行繳交紅燈右轉之罰鍰,已如前述,可見原告雖未經警察同意離去現場,並未生逃避稽查之效果。

被告未審酌上開主、客觀情狀之不同具體情節,僅以未經警察同意逕行離去即構成拒絕接受稽查而逃逸為由予以裁處,即有裁量怠惰之違法。

被告上開辯稱,為無理由,不足採信。

㈥綜上所述,原告雖有騎乘系爭機車紅燈右轉之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但於遭員警攔停時已停車受檢,其未經警察允許即行離去現場前,係因體力不支及現場稽查環境有礙交通安全所致,不宜當場開單,且原告離去前已向警察確認違規行為業經警察錄影存證,而警察可依車牌號碼由電腦系統查知車籍資料,包括車主姓名、地址等個資,以供逕行舉發,為國人之普通常識,足認原告自知可接獲警察逕行舉發之罰單始行離去,雖未經警察同意,亦難認為有逃避稽查之故意行為,被告未審酌上開主、客觀具體情狀,即依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處理細則第44條規定暨統一裁罰基準表,以原處分裁處原告15,000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即有裁量怠惰之瑕疵。

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98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75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昱熹



附件(採證光碟勘驗結果):
「檔案名稱:2022_1115_171957_606;
影片全長:3分鐘;
畫面時間:2022/11/15(下同) 17:19:56—17:20:25巡邏員警停等紅燈(截圖1);
畫面時間:17:20:25畫面左邊出現一輛機車,其前方腳踏墊上附載1名孩童穿越停等線、行人穿越道(截圖2;
玫瑰色箭頭);
畫面時間:17:20:26該輛機車持續向前右轉行駛,通過行人穿越道(截圖3);
畫面時間:17:20:27該輛機車右轉持續向前行駛(截圖4);
畫面時間:17:20:27—17:20:55員警驅車上前攔查,按喇叭4次,要求騎士靠邊停一下,機車車牌000-0000(截圖5);
畫面時間:17:21:01該名騎士靠邊停車並回頭向左看向員警,員警告知你剛剛紅燈右轉(截圖6);
畫面時間:17:21:13畫面清楚可見機車前方腳踏墊上附載1名孩童(截圖7)。
以下為譯文:
員警:你載小孩,怎麼還這樣騎?
騎士:剛確診完,很累,我想要休息。
員警:你剛確診?
騎士:對。
員警:剛確診還跑出來?
騎士:我剛確診完。
員警:喔,那也不能這樣騎,危險啦。
騎士:小朋友等一下還要趕著上課。
員警:好,那我寫快一點。
騎士:你直接寄給我好不好啦?
員警:這沒辦法,現在就給你啊。
騎士:直接寄給我啦,我不想等了啦。
員警:我寫快一點。
騎士:你有錄影就直接寄給我好了,可以嗎?我要走了,謝謝。
員警:先生先生。
畫面時間:17:21:45騎士往後看車況,準備自路邊進入車道(截圖8)。
員警:你等一下啦。
騎士:就直接寄給我啦。
員警:我現在寫給你就好了。
騎士:你要我一直在這裡給你看是不是啊。
員警:你態度要這樣子嗎?
騎士:我很累了。
員警:我知道你很累了,但你違規是事實。
騎士:你寄給我不行嗎?
員警:你違規是事實。
騎士:你不是有錄影?
員警:我有錄影啊。
騎士:那就直接寄給我就好了。
畫面時間:17:22:05—17:22:07騎士往後看車況,隨即騎車離去(截圖9、10、11)。
畫面時間:17:22:56影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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