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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74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徐淑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74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吳 文 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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