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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郭志盟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91號判決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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