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9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慶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112年度交字97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