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再字第6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蔡清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112年度交再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
按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依前揭規定,應徵收抗告費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