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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救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 人 蕭啟源
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代 表 人 張沛銘
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許仁澤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112年度地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112年度地救字第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月23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上之欠缺,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寄存於抗告人居所地之安定郵局,有上開補費裁定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53、55頁)在卷可稽。
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院內查詢單(本院卷第63、65頁)等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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